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01-31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号:AC-121-58R1 颁发日期:2011 年10 月28 日 合格的航材 飞行标准司

2011 年6月29 日-1-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363 条制定, 目的是对规章 的相应条款予以解释和说明,并为航空运营人如何在使用和维修中 确保航材的合法性、合格性提供相应的符合性方法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 航空器.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航空运营人在航空器的使用和维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 的使用问题.使用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营人的 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格的航材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属性, 第一是航材的合法性,也就是流入市场的航材应当满足民航法规中 关于适航性的规定,并且具备完整、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则 是航材的来源、渠道应当能够确保在整个流通、运输过程中航材的 适航性状况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的完整有效性.概括的说,就是任何 购买、销售、用于修理或装机使用的航材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合 格证明文件,以及全面、有效的可追溯性. 当前,相关的民航法规、规章中已经对航材的合法性有了比较 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对于航材的流通环节,目前的标准和管理要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2011 年6月29 日-3- 求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对航材分销商的监管上,而航材分销商是 航材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航材合格性的保证至关重要. 目前,国内对航材分销商的管理主要是由航空运营人自己按照

121 部规章的相应规定来实施, 但通过多年的运作, 这种方式逐渐暴 露出各航空运营人规章规定执行标准不一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 用、重复评审和效率低下、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在航材交易过程中,航空运营人是买方,航材分销商是卖方, 双方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这种 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利于航材的适航性管理,也将直接影响到 航空器的适航性管理和运行安全. 在分析、研究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之后,民航局参 照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动民航维修协会牵头组织成立相 应的航材分销商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评估标准和工作 程序,对航材分销商实施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民航局认可维修协会 对航材分销商的资质评估结果, 对维修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并在此基础之上着力推动航材分销商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 化,以进一步完善国内航材的适航性管理. 5.定义 5.1 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 CCAR-21 部批准的生产系 统,包括: 5.1.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4-

2011 年6月29 日5.1.2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5.1.3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5.1.4 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5.2 民航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 CCAR-21 部或 CCAR-145 部,在民 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 符合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5.3 民航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5.3.1 指根据 CCAR-21 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外国 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 5.3.2 根据 CCAR-145 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修单 位维修的零部件. 5.3.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 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5.3.4 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3.5 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目的 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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