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2-01 |
2018 年10 月修订 目录 页第1章概览.
1 第2章风险为本方法.7 第3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11 第4章客户尽职审查.16 第5章持续监察
47 第6章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50 第7章可疑交易报告及执法机构要求
55 第8章备存纪录
62 第9章职员培训
65 第10 章 电传转帐
68 第11 章 代理银行服务及其他类似关系
72 第12 章 私人银行业务.78 词汇表:主要用语及简称
81 1 第1章-概览 引言 1.1 本指引是根洞蚧飨辞翱植婪肿幼式鸪锛趵(「《打击洗钱条例》」)第7条及《银行业条例》第7(3)条公 布. 1.2 本指引内的用语及简称应参照本指引词汇表所载定义诠 释.其他词语或词组的诠释则应遵照《打击洗钱条例》或 《银行业条例》所载释义(如适用). 1.3 本指引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罗列有关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和监管要求,及认 可机构(包括注册机构)1 应符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 金筹集标准以遵守《打击洗钱条例》及《银行业条例》 的法定要求.金管局透过《打击洗钱条例》及《银行业 条例》执行本指引的合规.未能遵守本指引的认可机构,可因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及/或《银行业条例》 的有关要求,而被采取纪律行动或其他行动. 1.4 本指引旨在供认可机构,以及其主管人员与职员使用. 本指引: (a) 提供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包括在香港适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 集法例的主要条文概要;
及(b) 提供实务指引,协助认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层因应 本身的个别情况,制定及实施相关营运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1.5 金管局会不时检讨本指引的相关性及适用性,并会按需 要作出修订. 1.6 为免引起疑问,如本指引中有关行为、考虑或要求时用 上「须/必须」或「应/应该」一词,即代表那是一项强 制要求.鉴於不同认可机构的组织结构与法律架构及业 务活动的性质与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并无一套适 合所有认可机构的通用措施.本指引的内容并非旨在悉 数罗列致使符合有关法定及监管规定的所有方法.因1除本指引外,注册机构及本身为认可机构的有联系实体亦须就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业务的客户定 义参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4.1.6 段,以及就识别与 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业务有关的可疑交易参考该指引第 7.13 至7.14 段.
2 此,认可机构应以本指引作为基准以制定与其架构及业 务活动相称的措施. 《打击洗钱条 例》第7条1.7 本指引亦就施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附表 2」)的 条文提供指引,协助认可机构以符合其特定业务风险状 况的方法履行其法律及监管责任.如任何人没有遵守本 指引的任何条文,此事本身不会令致该人可在任何司法 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诉,但在根洞蚧飨辞趵 提起而於任何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本指引可获接纳 为证;
及如该法院觉得本指引内所列条文,攸关该法 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该法院在裁断该问题时,须 考虑该条文.在考虑某人是否违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