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2-01 |
4 络,有利成员地区之间的交流.香港作为特别组织的成 员,有责任实施其最新建议2 ,同时香港亦必须符合国际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标准,以维持其国际金融 中心地位. 1.14 香港有关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武器扩散资金筹集 及金融制裁的主要法例为《打击洗钱条例》、《贩毒(追 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 (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联合国制裁条例》及《大 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认可机构及其 主管人员与职员都必须全面了解其在各项法例下的相关 责任. 《打击洗钱条例》 附表
2 第23 条1.15 《 打击洗钱条例》对认可机构施加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并赋予金管局权力,监督该等规定及在《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其他规定 的合规情况.此外,附表
2 第23 条规定认可机构须采取 所有合理措施,以(a)确保设有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 违反附表
2 第2及3部的任何规定;
及(b)缓减洗钱及恐 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打击洗钱条 例》第5条1.16 根洞蚧飨辞趵,认可机构如(1)明知或(2)出於诈 骗金管局的意图,而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指明条文,即属犯罪.「指明条文」列载於《打击洗钱条例》 第5(11)条.认可机构如明知而违反指明条文,一经定 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及罚款 1,000,000 元.认可机 构如出於诈骗金管局的意图而违反指明条文,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
7 年及罚款 1,000,000 元. 《打击洗钱条 例》第5条1.17 根洞蚧飨辞趵,任何认可机构的雇员、或受雇 为认可机构工作的人、或关涉认可机构的管理的人,如(1)明知或(2)出於诈骗有关认可机构或金管局的意图,而 致使或容许该认可机构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指明条 文,即属犯罪.任何认可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认可机 构工作的人、或关涉认可机构的管理的人明知而违反指 明条文,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及罚款1,000,000 元.如该人出於诈骗有关认可机构或金管局的 意图而违反指明条文,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
7 年 及罚款 1,000,000 元.
2 特别组织建议载於特别组织网站 (www.fatf-gafi.org).
5 《打击洗钱条 例》第21 条1.18 金管局可向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任何指明条文的认可 机构采取纪律行动.可采取的纪律行动包括公开谴责有 关认可机构;
命令该认可机构采取任何行动以纠正有关 的违反;
以及命令该认可机构缴付罚款,而罚款额最高 为10,000,000 元或该认可机构因有关违反而获取的利润 或避免的开支的金额的
3 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1.19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载有条文,规定可对怀疑是来 自贩毒活动的资产进行调查、在作出拘捕时冻结资产及 在定罪后没收来自贩毒活动的得益.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1.20 除其他事项外,《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a) 赋予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人员权力,调查有组织 罪行及三合会活动;
(b) 赋予法院司法管权,没收来自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 得益,以及就《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指罪行的 被告人的财产发出限制令及押记令;
(c) 增订一项有关可公诉罪行得益的洗钱罪行;
及(d) 让法院能够在适当情况下接受有关某犯罪者及某罪行 的资料,以决定在有关罪行构成有组织罪行 / 三合会 相关罪行或其他严重罪行时,是否适宜作出更重的判 刑.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1.21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旨在实施联合国安全 理事会决议(「安理会决议」)中有关防止为恐怖主义行 为提供资金及打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威胁的 决定.除相关安理会决议的强制执行措施外,《联合国 (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亦实施特别组织建议中明确与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较具迫切性的部分. 《贩毒(追讨得益) 条例》及《有组 织及严重罪行条 例》第25 条1.22 根斗范(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 例》,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