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4-02-01

2 的条文时,金 管局会顾及本指引的任何有关条文. 1.8 如认可机构没有遵守本指引的任何规定,则可能会对其 是否持续遵守《银行业条例》附表

7 列载的认可准则, 尤其第

10 段规定认可机构在获认可时及获认可后均备有 足够的会计制度和管控制度,产生负面影响.金管局获 赋予权力,针对未能遵守本指引内的规定的认可机构执 行《银行业条例》内的不同条文.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性质 《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

1 第1条1.9 「洗钱」一词的定义载於《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1 第1部第

1 条,指出於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U (a) 使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 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 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

或(b) 使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 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 1.10 洗钱通常分为

3 个阶段,并往往涉及多宗交易,认可机 构应留意可能涉及犯罪活动的迹象.这3个阶段为: (a) 存放实际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得益;

(b) 分层交易透过复杂的多层金融交易,将非法得益 与其来源分开,目的是掩饰审计线索和隐藏款项来源 及拥有人的身分;

及(c) 整合为犯罪得来的财富制造表面合法的印象.如 分层交易过程成功,整合计划会将经过清洗的得益实 际回流至一般金融体系,令人以为有关得益是来自合 法商业活动或与该等活动有关.

3 《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

1 第1条1.11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此用语的定义载於《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

1 第1部第

1 条,指: (a) 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或筹集财产 (i) 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项或多於 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 (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 否被如此使用);

或(ii) 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於作出一项或多 於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 如此使用);

(b)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 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以任何方法向该人直接或间接提 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或为该人的利益 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 关的)服务;

或(c)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 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 或间接筹集财产,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 或间接寻求金融(或有关的)服务. 1.12 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需要财政支援来达到目的.他们往 往需要隐藏或掩饰他们与资??源的关系.因此,恐怖 分子集团亦必须寻找清洗资?的途径(??有关的资?? 源是否合法),以?在?被当局发现的情况下使用资?. 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 (「武器扩散资金筹 集」)及金融制裁有关的法例 1.13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是在

1989 年成立的跨 政府组织.其目标是制定标准及推动有效落实有关的法 律、监管及运作措施,以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国际金融体系 的健全性的相关威胁.特别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建议被视 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 国际标准,构成国际间协调应对金融体系健全性威胁的 基础,并有助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组织为确保全 球各地全面及有效落实其标准,该组织对各司法管区 进行评估,以监察合规情况,并在评估后采取严格的跟 进措施,包括识别高风险及其他受监察司法管区,而 特别组织可能加强监察该等司法管区,特别组织成员 以至国际社会亦可能就该等地区实施防措施.多个主 要经济体系都已加入特别组织,形成国际合作的全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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