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4-02-03 |
1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国) 和智利共和国政府 (智利) , 以下简称 缔约双方 ;
致力于加深两国之间的特殊情谊与合作;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 并有利 于扩大和发展体现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WTO 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世界贸易;
建立在各自在 WTO 协定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机制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
支持亚太经合组织(APEC)更广泛的自由化进程,尤 其是所有 APEC 经济体为实现茂物目标中自由和开放的贸 易以及《大阪行动议程》中的行动所做的努力;
认识到《APEC 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协定和其他优 惠安排的最佳范例》的贡献、指导和借鉴意义;
决定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和避免贸易壁垒, 来促进互惠贸易;
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 创造新的就业 机会、以保护和保持环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并 承诺在各自国家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
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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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本协 定缔约双方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目标
一、本协定的目标,正如通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 遇和透明度在内的各项原则和规则所具体体现的那样,为:
(一)鼓励缔约双方间扩大贸易并实现多样化;
(二) 取消缔约双方间货物贸易壁垒, 并便利缔约双方 间货物的跨境流动;
(三)改善自由贸易区公平竞争条件;
(四) 为本协定的实施和适用、 共同管理以及争端解决 创造有效的程序;
以及
(五) 为进一步促进双边、 地区及多边合作以扩大和增 强本协定效益建立框架.
二、 缔约双方应依照本协定第一款中所设定的目标和解 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解释和适用本协定的条款. 第三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 WTO 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协定
3 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保障本协定条款在 各自领土内的效力.
第二章 一般定义 第五条 一般适用的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委员会指根据第九十七条建立的自由贸易委员会;
海关指负责实施国家海关法律的主管当局;
日指日历日;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时有效的;
GATT
1994 指《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系WTO 协定的一部分;
一缔约方货物指依据 GATT1994 所理解的国内产品或 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协调目录(HS)指世界海关组织所采用的《商品名称 及编码协调目录》 ;
品目指协调目录中税则分类代号的前四位码;
进口海关关税指针对货物的进口而征收的相关税收, 但4是不包括:
(一)任何等同于符合 GATT
1994 第三条第二款征收 的国内税的收费;
如对缔约方的同类、直接竞争、或者可代 替货物, 或者关于完全或者部分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 的货物征收的税费.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以及
(三) 与进口有关的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者 其他费用;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做法;
原产指符合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