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4-02-03 |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其它任何实体;
优惠关税指在本协定下对原产货物适用的进口关税税 率;
子目指协调目录中税则分类代号的前六位码;
领土指
(一) 就中国而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二)就智利而言,指其主权下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 智利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 TRIPS 协定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系WTO
5 协定的一部分;
WTO 指世界贸易组织;
以及 WTO 协定指
1994 年4月15 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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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第六条 领域和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七条 国民待遇
一、各缔约方应根据 GATT
1994 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 释, 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目的, GATT
1994 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在做必要的细节修改后被纳入本协 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八条 消除关税
一、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 方的货物增加任何现存的进口海关关税, 或者加征任何新的 进口海关关税.
二、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一对原 产货物逐步消除海关关税.
三、 如果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和关税减让期截止前, 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海关关税税率 (但 《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暂定税率除 外) ,则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应适用降低后的关税税率.
四、应任一缔约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应进行协商,考虑
7 加速消除关税减让表中的进口海关关税. 如缔约双方达成协 议, 同意加速消除某类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 则经各缔约方 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
(二) 项规 定批准后, 将取代根据关税减让表为该类货物确定的任何关 税税率或分级类别. 第九条 行政费用和手续
一、各缔约方应该依照 GATT
1994 第八条第一款以及 其解释性注释的规定, 确保所有的在进口或出口时征收的或 者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手续费或者费用 (除了进 口海关关税、 等同于国内税的收费或者其他符合 GATT
1994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的国内费用, 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 税) 将被限制在所提供的服务的大概成本范围内, 并且不能 被作为国内货物的间接保护措施或者出于财政目的考虑而 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二、 任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与另一缔约方任何货物的进口 有关的领事交易,包括相关的手续费和费用.
三、 各缔约方应该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者相当的基于计算 机的通讯网络, 相互提供目前其所征收的与进口或者出口有 关的手续费和费用的清单. 第十条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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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附件二
(一)中的名称是中国的地理标志,属于TRIPS 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名 称将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按照该国国内法律法规, 以与 TRIPS 协定规定一致的方式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二、列入附件二
(二)中的名称是智利的地理标志,属于TRIPS 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名 称将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按照该国国内法律法规, 以与 TRIPS 协定规定一致的方式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 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