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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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五条 原产货物 本协定中,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 中国或智利:

(一) 货物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 得或生产;

(二) 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 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

或者

(三) 除附件三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特别规定 的要求以外, 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 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 40%的标准.同时所有 货物必须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十六条 完全获得货物 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 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中国或智利的境内的土地或海床提取的矿产 品;

(二)在中国或智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中国或智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由在中国或智利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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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中国或智利狩猎、诱捕或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 得的产品;

(六) 在中国或智利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 类和其他产品2 ;

(七) 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 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八) 在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 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九) 在中国或智利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物 品;

(十) 在中国或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一)在中国或智利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 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

及 (十二) 在中国或智利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 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七条 区域价值成分(RVC)

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 V C VNM RVC x

100 V

2 由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其专属经济区海域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产品,应视为 在该方完全获得.

13 在上述公式中: RVC 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

V 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 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

及VNM 指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海关估价协定 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 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 除附件三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产品 特定标准外,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得少于 40%.

三、 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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