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4-02-03 |
一、 各缔约方必须规定, 任何启动程序要求海关中止放 行被怀疑假冒商标的货物或者盗版的货物1 进入自由流通的 知识产权持有者, 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使其确 信, 根据进口缔约方的法律规定, 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该知识 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已经受到侵害, 并且提供充分的信息 让受到怀疑的货物能够被海关合理地辨认. 要求提供的充分 信息不应不合理地妨碍对上述程序的援用.
二、 各缔约方应该给予主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 护被告和主管机关以及防止滥用权利的合理的保证金或者
1 在本条中:
(一)假冒商标的货物指包括包装在内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某一与该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 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在其基本特征方面不能与上述商标区别, 并且因此根据进口缔约方的法律侵犯了所 涉商标权人的权利的任何货物;
(二)盗版的货物指在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持有者或者在产品生产缔约方内该权利持有者充分授权的 人士同意而制造的复制品,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由一个物品制造出的货物, 如此种复制在进口缔约方和法律 项下构成对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
9 相当的担保的权力. 上述保证金或者相当的担保不应不合理 地妨碍对上述程序的援用.
三、 当主管机关裁定货物系假冒商标或者盗版时, 该缔 约方应给予主管机关权力, 以应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要求向其 告知发货人、 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受到怀疑的 货物的数量.
四、 各缔约方应该规定允许主管机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 施,而不需要来自某人或者某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正式申诉. 上述措施应在有理由相信或者怀疑正在进口或者用于出口 的货物系假冒商标或者盗版时采用.
五、本条规定的实施应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两年. 第十二条 农业出口补贴
一、 缔约双方以在多边范围内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为共同目标, 应共同努力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达成一项关于取 消并防止以任何形式重新引入上述补贴的协议.
二、 任一缔约方都不得对出口至另一缔约方境内的任何 农产品引入或者保持任何出口补贴. 第十三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一、 缔约双方应专门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货 物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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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员会应就任一缔约方或者委员会的要求举行会 议,考虑由本章、
第四章或
第五章所引起的任何问题.
三、本委员会的职能应包括:
(一) 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包括通过磋商加 速本协定规定的消除关税及其他适当的问题;
以及
(二) 着力于解决缔约双方之间货物贸易壁垒特别是与 适用非关税措施有关的问题, 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将上述问 题交由委员会考虑. 第十四条 定义 在本章中: 农产品指作为 WTO 协定一部分的《农业协定》第二条 下所指的货物;
领事交易指规定一缔约方意欲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境内 的货物, 必须先提交给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境内的领事 馆,以获得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从而开具商业发票、原产 地证明、 货运单、 托运人出口报关单或其他任何与进口有关 或要求的海关文件;
以及 出口补贴应为 WTO 协定一部分的《农业协定》第一条 第五项下术语及其任何修订内容所指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