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2-17

4 分类 根据饰面与否分: ――未饰面人造板 ――饰面人造板 a) 油漆饰面;

b) 胶膜纸饰面;

c) 其他饰面;

5 要求

1 LY/T 2870-2017 5.1 甲醛释放量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甲醛释放量要求 指标 单位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 mg/L 平均值≤0.3mg/L,单个样品最大值≤0.4mg/L 5.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要求 5.3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要求 饰面人造板及其制品饰面层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要求 5.4 物理性能要求 各种人造板及其制品其他性能指标都应符合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6 检验方法 指标 单位 限量值 苯mg/m

3 ≤0.11 甲苯 ≤0.20 二甲苯 ≤0.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0.50 指标 单位 量值 可溶 性重 金属 含量 可溶性铅 mg/kg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注: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检测仅限于色漆饰面人造板及其制品

2 LY/T 2870-2017 6.1 甲醛释放量检验方法按照GB/T 17657-2013中4.59进行. 6.2 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检验方法按照HJ 57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单 位不以板材表面积进行表述,以箱体体积进行表述. 6.3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检测方法按照GB 18584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对已验收合格的产品抽样检验 从同一种规格连续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 件(个) ,任取

1 件(个)用于测试甲醛释放量、总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及重金属含量.另2件(个)样板用于复检. 7.2 判定规则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同时该 产品其他性能指标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绿色人造板及其制品的要求.

8 标志 可在产品的适当部位标注、标记. 当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及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指标都满足本标 准规定要求时,可在产品的适当部位标记附录A中绿色标识图案.

3 LY/T 2870-2017 附录 A 绿色标识式样 A1 绿色标识式样 A2 绿色标识规格 绿色标识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A3 绿色标识颜色 绿色标识的基本颜色为绿色、褐色和黑色. 绿色:C:85 M:10 Y:100 K:10 (标准色) 褐色:C:40 M:70 Y:100 K:50 (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A4 绿色标识使用 当产品质量满足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可在产品适当部位标记绿色标识. A 标志方格坐标制图 16.5A 2A 2.5A 22A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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