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4-03-01 |
,Ltd.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西路
188 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 联合主承销商: 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2012 年月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 项:
1、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及
2012 年1-6 月,本公司来自深圳地区的业 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 57.26%、54.84%、50.99%和49.38%,其主要为通用航空 飞行服务业务的收入. 本公司在深圳地区主要以深圳直升机场为基地开展通用航 空飞行服务业务,该机场对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是本公司的主要生 产经营场地.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函[1998]22 号文, 同意本公司在改制设立时实行通 用航空业务职能与机场有关业务职能分设的原则, 其有关机场的业务职能划归改 制后的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目前,深圳直升机场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海直公司管 理,本公司通过与控股股东签定机场使用协议的方式使用深圳直升机场.截至本 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深圳直升机场土地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 《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国办发[1985]49 号),现有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需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 批. 鉴于本公司与中海直公司签署了《直升机场使用协议》 ,根据中国法律及该 等协议之约定, 中海直公司有义务确保本公司依该协议正常使用深圳直升机场及 其配套设施,若中海直公司因机场土地权属出现争议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则 本公司有权就因此所遭受的直接和可预见损失要求中海直公司予以赔偿. 但如果 本公司最终获得的赔偿未能弥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或者本公司不能以可接受的 条件重新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 不利影响.
2、飞行安全风险是通用航空企业最基本的风险,也是通用航空公司维持正 常运营和良好声誉的前提条件.飞行安全风险来自于恶劣的天气、机械故障、 人 为错误及其他不可抗事件. 目前, 本公司主要经营海上石油直升机飞行服务业务, 以及护林防火、电力作业、海上救助、海上巡查、警务飞行、引航等其他通用航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