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03-09

15 天.

(四) 江苏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合格企业报江苏 省安装行业协会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 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共同审定通过后,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颁发《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建筑机电)资质等级证书》;

凡获得 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将通过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网、中国招标投标协 会网、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网等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向评审不合格 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

7 ―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江苏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 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

(三)营业场所、主要维修设备、检测仪器、设施等固定资产所 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四)提供与申报专业、类别、等级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工证书和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已完成相应专业、类别的维修安装项目业绩及用户确认的 业绩质量证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被取消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被吊销资质证书 不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建筑机电)资质等级证 书》在江苏省区域内的日常事务,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机电设 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由江苏建筑机 电维修认证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复核制.有效期 满按规定办理换证复核手续. ―

8 ― 第十五条 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江苏建筑机电维修认证 办公室履行年度复核和换证复核手续. 第十六条 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 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江苏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应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维 修安装质量等严格管理,并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发生下列情况的,江苏建 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行业内通报、资质 降级、取消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意见,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 准执行.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抽查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未按规定报年度复核材料或年度复核不合格.

(三)未按规定报换证复核材料或换证复核审核不合格.

(四)维修安装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死亡事故.

(六)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七)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如对资质等级认证的 申报、审核、评审持有异议的,可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机电设 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和江苏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 室提出意见, 并可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反映、 投诉和请求复审. ―

9 ―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是由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和中国设备管 理协会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联合起草, 其解释权属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4月1日起试行. ―

10 ― 附表 1: 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基本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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