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03-16
第34 卷第6期宁波大学学报(教 育科学版) Vol.

34 No.6

2012 年11 月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 Nov.

2012 收稿日期:2012-05-20 基金项目:2011 年扬州大学教学改革一般项目(扬大教[2011]31 号) 第一作者简介:包振宇(1979-),男,江苏扬州人,讲师/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与比较法.E-mail:[email protected] 专家责任理论在教育领域的适用 包振宇

1 ,方芳2(1.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2. 扬州市竹西中学,江苏 扬州 225009) 摘要: 在英美等国教师是否应为教育失败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司法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根据专业责任理论, 专业人士应承担高于社会一般标准的注意义务.教师无疑属于专业人士,教师职业具有专业的本质特征, 特别是教学活动的独立性和师生关系的高度依赖性表明要求教师承担专业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对这一问题 政策考量的分析也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因此,专业责任理论适用于教育领域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 障碍. 关键词:教师;

专业责任;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G4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627(2012)06-0027-06 随着教育领域内权利意识的兴起和教育的 日趋市场化, 人们越来越多地将师生关系类比为 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教育失败给学生带 来损害的责任问题开始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 教不严,师之惰 ,对于学生,教师责无旁贷 地具有尽职教育的义务. 但教师是否应当为由其 失职导致的教育失败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 赔偿学生因教育失败遭受的损失?本文将从专 业责任的视角进行考察, 希望能够引发对这一问 题的深入讨论.

一、 问题的提出: 费尔普斯诉伦敦西林顿自 治市案 ① 的启示 费尔普斯是伦敦西林顿自治市一位已经毕 业的学生, 她起诉地方教育当局, 要求后者为因 教育失败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 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疏忽, 没有及时发现她患 有阅读障碍症, 因而没有能够采取适当的矫正措 施, 如果采取了正确的措施, 她本应在学校取得 更大的进步, 获得足够的读写能力并获得更佳的 就业机会. 上议院判决因为原告在教育过程中缺 乏自我判断的能力而不得不完全依赖心理辅导 教师的专家意见, 地方教育当局雇用的心理辅导 老师在普通法上对学生负有注意的义务. 斯林恩 大法官在判决中提出教师也属于专业人士, 理应 为因为其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服务对象受到的 损害承担责任. 该判决的意义十分深远, 它明确地将专业责 任的概念引入了教育领域. 尽管在该案存在很多 特殊的情况: 教师是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士而学 生具有特殊的教育需求. 但似乎没有理由认为类 似的注意义务在教育领域的其它专业人士和普 通学生之间就不应存在. 审理本案的另一位大法 官尼科尔斯爵士指出任何一位普通教师同样必 须尽到合理技能和注意的义务, 对学生表现出来 的特殊问题作出适当的反应, 否则就违反了对学 生负有的义务. 同时, 尽管可能存在程度上的差 异, 不仅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 普通学生在 教育过程中同样需要教师的专业判断. 如果法律 认定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时对一些学生负有义 务而对另一些学生却没有责任, 这样的法律是不 正常的. 因此产生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教 学过程中教师是否对所有的学生负有义务?这 个问题的蕴意十分丰富, 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会 给出不同的回答. 费尔普斯案给出的答案是教师 确实负有这样的义务. 然而, 教师真的负有义务吗?尼科尔斯大法 官的观点似乎并没有得到多少学者的赞同. 特别 是在中国, 对这一领域文献的检索表明对于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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