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4-03-16 |
28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 的专业责任问题的讨论甚至还没有真正展开. ② 费尔普斯案是否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正确的方向, 抑或仅仅只是又一个没有生命力的判决. 无论如 何, 该案给了我们十分有价值的启示: 教师是否 应当为其过失导致的教育失败承担责任是一个 应当认真探讨的问题, 而专业责任可以成为一个 有效的讨论框架.
二、 教师职业的专业本质: 教师适用专业责 任的逻辑前提 专业责任(professional liability),或称专 家责任, 是指专业人士在执业中因过错, 违反约 定或法定专业义务, 导致服务对象或有关第三人 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区别于一般 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在专业人士过错的判断 上, 通常以专业应当达到的较高的注意程度或专 业技术规范为标准. 也有学者主张应适用过错推 定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为什么法律会要求专业人士承担更高标准 的专业责任呢?多数文献在论及这一问题时依 据的逻辑大体相同:(1)专业人士所提供服务 的性质要求其承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注意义 务.专家的人格特质在于向公众提供智力性的 专业服务, 这种服务不同于一般人提供的服务. 客户一般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依 赖专家的判断和意见;
服务的质量不仅关系到 客户的重大利益,还会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影 响.(2)专业人士与客户之间存在着特别的信 赖关系, 这种信赖关系要求专家对客户承担忠实 勤勉的义务.(3)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 人士还具有法定的资格, 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有 保障的报酬.因此,要求专家,而不是客户承担 服务过程中的某些风险更为公平. 尤其是考虑到 专家完全可以通过适度提高注意义务而避免这 些风险的发生.(4)专业人士在从事专业服务 中具有自由和独立的地位,凭借个人自由意志 进行独立判断, 这构成了专家责任的人格基础. (5)在国家专业卡特尔制度下,专业人士形成 了职业垄断地位, 这种垄断加剧了服务对象和公 众对专家的依赖, 法律必须提高专业人士的注意 义务以求得平衡. 由此可见, 教师是否应当承担专业责任在逻 辑上首先取决于教师是否具有专业人士的身份, 教师职业是否具有专业的本质特征. 所谓专业人 士是指凭借特别知识或技能为社会提供专业性 服务的人员.公认的的专业人士如律师、医师、 建筑师和会计师等. 单从定义出发, 教师也属于 专业人士似乎不应存在异议. ③
1966 年,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共同发布的 《关于 教师地位的建议》 中强调了教师的专业性质, 认为 教学应被视为专业 .1996 年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第
45 届国际教育大会建议将专业化作为 一种改善教师地位和工作条件的策略. 我国 《教 育法》 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 员 ,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在我国的专业地位. 它既包含了对教师职业社会地位的认可, 也包含 了对教师职业责任的较高要求. 虽然教师的专业性已经被国际文献和国内 立法所认可, 但在讨论专家责任的文献中教师却 常常被排除在专业人士之外. 例如, 日本学者浦 川道太郎认为 专家 相当于德语中的 自由职 业从事者 .区别于 从属的被用者 (如公务 员、公司雇员)、 自营业者 及 原材料生产 者 ,自由职业者具有以下特质:(1)自由职 业,作为职务,乃是基于自己的责任和经济上的独 立性向相对人提供专家的精神创造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