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03-16

(2)要 求有作为完成职务的前提的资格、 创造能力及获 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学历;

(3)基于同相对人间 的特别的信赖关系以完成职务;

(4)职务活动 有利他性(排除营利性);

(5)国家承认职务 从事者的自律性,由团体规定职务行为的规准, 并对违反行为予以制裁.[1]534 我国张新宝教授认为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1)受过某一方面的专门职业教育和训练 (如高等学校的医学、法学教育),这种训练和 教育一般为国家高等教育或者中等教育的一部 分,或者得到国家的认可;

(2)具有从事某项 专业工作(执业活动)的执照(如律师的执业证 书、注册会计师证书),这种执照一般由国家的 专门管理部门颁发或者由有关行业协会颁发;

(3)他们以其专业知识和执照向社会上的当事 人或者顾客提供智力性的专业服务, 并从中收取 报酬或者其他类似的回报;

(4)与其所服务的 对象即顾客和当事人之间, 存在特别的信赖关系 基于上述条件, 张教授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专家 第6期包振宇等:专家责任理论在教育领域的适用

29 主要包括(1)律师;

(2)医务工作者(医师、 护士、在医疗部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其他专门人 员);

(3)注册会计师;

(4)建筑师;

(5)公 证人;

等等.[3] 对比学者们对专家特征和条件的总结, 似乎 正是教师的完美写照: 除了所教专业外, 从事教 师职业需要具备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等专门的知 识和技能;

教师必须通过国家考试获得职业资格 证书;

教学工作显然是一种以智力判断为中心的 工作;

学生、家长对教师存在着特别的信赖;

虽 然收入比不上医生、 律师, 但教师职业无疑具有 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道德. 然而, 绝大多数学者所列举的专家种类中却 没有教师职业.浦川将 独立的 教育职业从事 者列为专家, 但恰恰是其所加的限定词将大多数 供职于学校或相关教学机构的教师明确排除在 外. 张新宝教授没有将教师列为专家, 并强调 专 家和大学教授不一样,教授不一定是专家 . ④ 仔细推敲, 学者们在讨论专家责任时将教师排除 在范围之外的理由主要是源于对教师职业独立 性以及师生关系伦理性的质疑. 下文将分别予以 辨析:

(一)教师职业的独立性 如果着眼于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责任主体的 自由职业要素, 强调主体在执业和经济上的独立 性,确实可以将非 独立教育者 的教师排除. 但出于相同的逻辑, 受雇于机构的医生、 律师和 建筑师等似乎也应一并排除在外. 然而, 从德国 的司法实践看, 专家责任的主体从未局限于自由 职业从事者, 不具有自由职业要素,却具有与 自由职业从事者同样的专门知识的职业的从事 者 同样可能成为专业责任的承担者.[1]535 本文 认为在这里首要的判断标准并不是主体是否独 立地从事 自由职业 ,而是主体在从事职业活 动时是否享有独立和自由. 这种独立和自由构成 了专家责任的基础. 而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独立自 由的地位正是教师职业本质的要求. 首先, 这是现代社会实现教育价值中立的必 然要求.在西方,教育权的核心是教育自由,包 括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上的自由. 国家可以确定 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符合社 会的基本价值, 可以设定资格条件以保证教育者 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和技能, 但具体如何实施教 学应当由学校和教师决定. 其次, 这是教育工作的特殊性质的体现. 波 斯纳在论述专业问题时谈到 当一个复杂的工作 可以分解为部分, 而每部分都由一些不同类别的 工人做时, 就需要有监督和协调, 这就导致了等 级性结构, 以及各个层面的经营, 这是组织化的 特点.传统上看,职业者(Professional,即本文 讨论的专业人士或曰专家) 都不是等级性地组织 起来的. [3]219 教育工作恰恰具备这种不可组织 化的特质, 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性的工作, 其 作用对象是学生的心智. 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过 程中必须依据自己的个体化经验作出自主判断. 因此, 虽然受雇于国家或有关机构, 教师决 不是 从属的备用者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教师应当享有,在事实上也确实享有独立的人 格. 可见, 不满足自由职业因素并不能成为认定 教师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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