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3-18 |
, LTD.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一六年四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 《股票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称 《规范运作指引》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均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数额须与公司为被担保 人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外, 公司还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并向公司提出申请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的现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单位.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具有良好的经 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财务管理中心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营运状况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