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3-18 |
(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三)项以 外的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三)项担保行为涉及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