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3-18 |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担保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财务管理中心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审核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 保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将对外担保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 及总裁审核同意后,由总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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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