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4-03-25 |
1 - 苏州市教育局苏教〔2016〕4 号 关于印发《2016 年苏州市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和体育局) ,各直属小学和幼儿园: 《2016 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6 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2.
2016 年苏州市区幼儿入园入托报名登记表 苏州市教育局空白
2016 年5月9日-2-附件
1 2016 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41 号) 、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苏州市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1〕4 号) 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 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新一轮入园高峰.坚持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举办学前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 近入园需求, 确保辖区内
3 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 99%以上, 推 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 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 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 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 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 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 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2. 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 -
3 - 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苏州户籍的适 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 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尽最大努力满足 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 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 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鼓励多渠道投入, 发展学前教育. 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1〕122 号)及苏州市实施 意见,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5〕35 号)文 件精神,执行《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字〔2016〕3 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其办 园条件的质量基本达标、 收费标准与同类公办幼儿园基本相当的 前提下,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收费与实际办学成本 间的差额,经各市、区核定后由各地财政给予补助.非普惠性民 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收费标 准. 4. 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 生中, 首先要满足周边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
3 周岁以上的幼儿 入园,以 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 为出发点,在确保区 域内 3-6 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
3 周 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
3 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 幼儿园应适度控制 -
4 - 班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划分服务区制度, 对服务区内的幼儿提供学额保障,确保优先入园.幼儿园招生与 小学招生分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