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4-03-25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

3 周岁(2013 年8月31 日前 出生) ,中班为

4 周岁(2012 年8月31 日前出生) ,大班为

5 周岁(2011 年8月31 日前出生) . 托儿所 (班) 的招生年龄是: 托班为

35 个月~30 个月 (2013 年9月1日~2014 年2月28 日前出生) ,有条件的托幼机构, 可招收

30 个月以下的儿童,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 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 相对就近 、 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 的 原则进行,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 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1. 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 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 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 、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 园、 托儿所登记、 报名, 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 (见附件) . 2. 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 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 -

5 - 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 、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 本 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 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到 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 附件) . 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 项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 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 〔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各幼儿园在招生时, 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 工作.

五、招生要求 1. 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 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实 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确 保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重点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配套 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应举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要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推进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 建设,努力消除无证幼儿园. 2. 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幼教资源相对不 -

6 - 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 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最大限度地 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 确保平 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 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 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 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 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苏教基〔2015〕4 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 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 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自 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 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 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 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 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托幼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府办〔2006〕65 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烈士子女、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 残疾人子女要适当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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