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04-06 |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授权程 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公开转让,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与授权,但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审查意见.
二、 公司本次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 所述,同方软银于
2014 年6月9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注册号为
210200000199534 的《营业执照》 . 根据同方软银注册号为
210200000199534 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 公司住所为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东路
40 号23 号楼 702A 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文高国;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7页共59 页1-3-7 限公司(非上市) ;
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
计算机系统集成;
计 算机技术咨询***;
营业期限为长期.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