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04-1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9月26 日作出 (2018) 京01 民终

7838 号 《民事判决书》 , 驳回了北京科兴的上诉, 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及委托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 年10 月29 日到北京科兴要求进行财务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但北京 科兴相关负责人员仅允许审计人员对判决书中有明确列明的北京科兴

2017 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2017 年度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2018 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报表进行查阅,以及仅允许复制北京科兴

2018 年1月至

8 月的财务报表. 对于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以及查 阅、复制北京科兴登记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等财务资料和实施其他必要审计程序事宜, 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员均以生效判决 书中没有明确列明为由而予以拒绝. 为进行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 未名生物经通过发律师函等 多种方式与北京科兴方面多次交涉后, 公司及所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

3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 年3月中旬派员进驻北京科兴,要求北京科兴方面 配合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但是, 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员仍 然仅允许公司及审计机构人员查阅、复制北京科兴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查阅 北京科兴

2018 年度的会计账簿,仍然以生效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列明为由,拒绝 复制北京科兴

2018 年度的会计账簿,拒绝查阅、复制北京科兴登记会计账簿所 依据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以及拒绝配合审计机 构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2019 年4月,北京科兴向未名生物提供了由北京 科兴所聘请的审计机构中诚信安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4月3日出具的北京科兴

2018 年度的审计报告 【中诚信安瑞审字[2019]第222 号】 , 该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科兴前述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 据,公司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了对北京科兴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18 年 度投资收益等财务数据. 虽然北京科兴前述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并没有违反前述生效判决书中所明 确判决的内容, 但是, 北京科兴的这些配合工作尚不足以使审计机构对北京科兴 的财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导致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虽然公司因此事项被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公司已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对北京科兴之投资收益 等财务数据的确认, 是基于北京科兴所提供的经其聘请的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 中诚信安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北京科兴

2018 年度的审计 报告【中诚信安瑞审字[2019]第222 号】中列明的财务数据;

目前不涉及对公司 已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2)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与北京科兴解决争议的进展情况,后续解决措施 及时间表.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并详细说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 审计过程如何受限、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情形和原因.并列示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判断依据,以及认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不 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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