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4-04-17
跟踪评级制度

1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跟踪评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评级 或 公司 )为保 证信用评级工作质量和信用评级结果的连续性、准确性,保护评级对象(或委托 方) 、评级结果使用者和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跟踪评级是信用评级的一个重要过程,是在首次评级之后,评级对 象存续期内通过对评级对象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 对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状况 的相关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以及时有效地揭露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变化情况, 并给出相应的跟踪评级结果的评级行动. 第三条 对某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服务的期限为自首次评级结束至评 级服务期满、评级对象不再存在或终止评级. 第四条 跟踪评级对象为首次评级时的评级对象.对债券(或固定收益类产 品)进行跟踪评级时,一般应同时对发行人、相关参与主体及交易结构、基础资 产(针对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产品)等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 第五条 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二章 跟踪评级结果 第六条 跟踪评级结果包括:

1、维持信用等级不变(信用等级和评级展望均不变) ;

2、提高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提升至少一个小级别,评级展望随之调整为新 级别下的评级展望) ;

3、降低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下降至少一个小级别,评级展望随之调整为新 级别下的评级展望) ;

跟踪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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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等级不变, 评级展望调整 (包括评级展望由 稳定 调整为 正面 、 由 负面 调整为 稳定 ,或者由 稳定 调整为 负面 、由 正面 调整为 稳定 ) ;

5、列入评级观察.

第三章 定期跟踪评级 第七条 定期跟踪评级是指在跟踪评级期限内,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评级委 托协议等的规定,按照既定的时间开展的跟踪评级. 第八条 对长期信用评级 (含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存续期超过

1 年的债 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评级) ,其定期跟踪评级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 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年报(或审计报告、托管报告等)出具后

2 个月 内完成. 第九条 对于短期信用评级((即一年期内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一般应在评 级对象正式发行后第

6 个月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评 级对象存续期不超过

6 个月的,可不进行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条 跟踪评级时, 对同一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既 有主体信用评级又有债项评级, 既有长期信用评级又有短期信用评级的,应同时 进行跟踪评级. 其定期跟踪评级时间应首先满足短期信用评级的定期跟踪评级时 间要求, 并满足对于长期信用评级在首次评级后次年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跟 踪评级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评级对象为债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时,在评级报告正式出具后

6 个月内尚未发行的, 发行前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跟踪评级或更新评级报告;

超过

1 年尚未发行的,发行前一般应按新的评级项目重新开展评级. 第十二条 跟踪评级时,应要求委托方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约定及时支付跟 踪评级费用并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 根据需要对评级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 调查. 委托方如不能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或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的,可根据 自行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 如无法收集到评级对象相关 资料,可以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第十三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根据评级对象外部经验环境、内部运营及 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 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 跟踪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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