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04-17 |
3 个月 内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踪评 级结果发生变化的, 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 果;
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十九条 受评级的债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到期前
1 个月,跟踪评级责任人 应跟踪了解其发行人兑付资金准备情况,对于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发行人,应在 债券兑付前进行一次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二十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的评级报告格式,但应当明 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调查结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体情 况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如时间许可,不定期跟踪评级和定期跟踪评级可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跟踪评级时间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跟踪评级工作程序和人员安排 第二十三条 跟踪评级工作由主管评级业务的公司高管负责,按照评级业务 类型由部门总经理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评级业务部门总经理按照跟踪评级项目情况、跟踪评级时间 要求、评级分析师人数等,在年初制订本部门跟踪评级业务计划安排,并根据项 目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一般对每个跟踪评级对象安排
2 人担任跟踪评级工作,其中
1 跟踪评级制度
5 人为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一般按照参与过对该评级对象评 级的分析师优先、 负责该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工作的分析师优先考虑的原 则进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由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评级对象进行持续跟踪和关注, 在确定的时间开展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应定期与评级对象(或其 发行人)沟通,关注相关媒体对评级对象(或其发行人)的有关报道,在认为需 要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时, 口头或书面向部门总经理提出不定期跟踪评级的申请, 报评级总监同意后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二十八条 跟踪评级工作程序参照首次评级的评级程序执行, 可适当简化. 跟踪评级时可能涉及到评级级别或展望调整的,应进行现场考察与访谈.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跟踪评级方法参照相应评级业务的评级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 跟踪评级报告格式参照联合评级《评级报告格式和内容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跟踪评级结果的确定按照联合评级《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跟踪评级结果发布按照联合评级《信息披露制度》 、 《评级结果 公布制度》 、 《评级信息发布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跟踪评级的有关文档资料存档按照联合评级《评级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