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4-2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 )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 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2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