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4-28 |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 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 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3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 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执行,不足资金 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执行: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 20%以内(含2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 20%以上(不含 2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 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重大资产购置方 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 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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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