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04-28 |
1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在适用本制度的同 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相应行业 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体系,不执行本制度.
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 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打 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
2 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 计信息的文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告:
(一)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有关附表.
(二) 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 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 告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 的财务报告.
(三)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本制度 规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报表由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四)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 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 会计口径.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六)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 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事业单位年 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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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