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4-04-28 |
20 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 上不低于 6%. 第十八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 营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 项目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其中,财政补 贴应逐年列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 列支,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 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0%. 第十九条【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 债权代理人协议中约定, 发行人合法享有项目及其收益的所有权, 相关项目的所有直接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将根据有关账户协议 和账户监管要求, 在项目收益债券本息范围内全部用于债券偿债. 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对项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 利,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项目进度的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 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保障】为保障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发 行人为募投项目购买工程保险.项目建设期间,承包商应提供工 程履约担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户设置】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 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项目收入归集 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 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 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 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 益债券偿债准备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 收入归集专户中划转的资金、 发行人或差额补偿人划入的其他资 金.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临时闲置的偿债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在付 息或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 投资情况应按约 定定期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运营期间所有收入必 须全部进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 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 金.发行人应将全部项目收入从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 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债券本息为限, 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发行人、 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 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账户监管协议】发行人、债权代理人与监管银 行应签订《项目收益债券账户监管协议》 ,对以上安排进行详细 约定,并约定发行人不得在以上账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监管银行的监管责任】监管银行应保证各个账 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 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举借银行贷款的 项目, 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开立于提供贷 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