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4-04-28 |
第五章 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 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交易场所 要求或与投资人的约定公布或通报债项评级结果. 公开发行的项 目收益债券, 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二十九条 【增信措施】 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 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 前20 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 约定在
5 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债券本息的 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差额补偿协议】发行人、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 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 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 额补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担保措施】 在设置完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