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4-30 |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受理并备案审核辖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和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
(四)认定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地方 交易市场) ,与地方交易市场制定工作方案,约定业务流程,明确有关 责任义务;
(五)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 告,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质监总站负责: ―7―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 抽取工作;
(三)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 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
(四)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五)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 第八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 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 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 ―8― 能进行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
(四)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 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 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 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当与招 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发改委依 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的内容应当一致.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