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4-30 |
3 日前, 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 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招标失败的, 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 施后,重新进行招标.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资格要求、评标办 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审核.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 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 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 ―12― 标人的数量, 一般不得少于
7 个投标人, 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 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 标.
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