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4-04-30

5 日.发售期最后 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四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 ―9― 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 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设备、材料、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地方 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地方交易市场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 范、收费合理,且具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 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 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 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 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见附表一) ;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 ―10― 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 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 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如无异议, 则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 售期不得少于

5 日,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 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 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 ―11― 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 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关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备案单位 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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