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5-13 |
1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 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是 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 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 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2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 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进 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管人员:
(一)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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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 工作
5 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利益冲突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
4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