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5-13 |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 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应当在
2 ―
13 ―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中国证 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 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 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 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 30%;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 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 数的 50%.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
2 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 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 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 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 担任除独立董事 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 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 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
14 ―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在同一公司相 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 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 构负责人的, 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办理证券业 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 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 证券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 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 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
2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15 ―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 何机构、 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 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