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5-13 |
(一)申请表;
(二)2 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
3 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
3 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 告;
(七)最近
3 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 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
1 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 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 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 推荐人中至少有
1 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 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 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 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
8 ―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
3 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除董事长、 副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 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
3 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 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 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 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 ―
9 ― 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 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 格的人员, 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 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
3 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 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