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4-05-13

(六)最近

3 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 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 ―

10 ― 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 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提交国外和中国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 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

3 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 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 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 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在

15 日内未能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 申请人在

15 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 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情形. ―

11 ―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 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报申 请人注册地或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任职 资格申请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有 关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 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 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 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 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 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12 ―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 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 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

30 日内,上述人员未 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 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 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 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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