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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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9月18 日 责编/黄伟 编辑/ 杨全胜 美编/李妍妍 时讯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14号 被处罚人: 柯玉锦 性别: 男 年龄: 40岁 身份证号:
350321197304064813 住址: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桂山村下柯15号 工作单位: 北京溢香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地下一层 我局接到王文红投诉你单位北京溢香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对你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1年9月15日注 册成立至今,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属实, 我局于2014年4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海人社劳监责字 [2014]第134号) , 责令你单位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但你单位在责改期限内逾期未 改正, 以上情况有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所做的电话记录、 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壹千元整) . 你应当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行政处罚缴款书》 到就近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你可以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海 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三层3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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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06381 联系人: 袁海东、 李明华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 〔2015〕 248号 被处罚单位: 泰广商务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414室 经营地址: 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唐旬 职务: 总经理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8月11日接到李伟、 刘绪东投诉你单位要求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于2014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下达 《北京市海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 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4]第965号),要求你单 位报送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我局提供你单位 的营业执照、 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 工资表、 考勤表、 企业规章制度等书面材料.我局又于2015年3月20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海人社劳监责字 [2015]第108号), 责令你单位于公告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送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 调查.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属于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