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4-05-22

2013 年4月23 日受理唐建辉等

3 人投诉你单位的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于

2013 年5月21 日向你单位下达 《北 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3]第13-542 号) , 要求你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到 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我局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证 明、 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 工资表、 考勤表、 企业规章制度等书面材料.我局又于

2013 年8月23 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 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海人社劳监责字[2013]第166 号), 责令你单位于 公告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你单位上述 行为已构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所规定的 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19000元. 责令你单位于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3]第13-542号) 的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持 《行政处罚缴款书》 就近到本市范围内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联系人: 田野、 韩芳 联系

电话:

88506379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本报讯 (记者 蒋慧晨 通 讯员 李静) 9月11日, 朝阳区 社保中心来到北京市信息职 业技术学院, 开展 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社保专题讲座, 全 校近60名教职工参与讲座.

2016 年度城镇居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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