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05-22 |
2015 年3月20 日对你 单位公告下达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 〔2015〕 第64 号) , 对你单位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 19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没有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现告知你单位 应当在此催告书公告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 并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原额19000元, 加处罚款18810 元(19000元/日*3%*33日) , 共计37810元.若你单位逾期不 履行上述义务,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对上述催告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本 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 心三层320室
电话:
88506379 联系人: 田野、 韩芳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55号 单位名称: 北京中鑫森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5号润博会议中心5层 经营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5号润博会议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国强 职务: 总经理 我局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夏明阳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的行为.经查, 你 单位未支付夏明阳
2014 年5月9日至
2014 年7月5日期间的工资情况属实, 以上 情况有调查笔录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 十条的规定, 属于违法行为.我局于201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 《北京市海 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海人社劳监责字[2014]第332 号) , 限期你单位支付投诉人夏明阳
2014 年5月9日至
2014 年7月5日期间的 工资.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并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仍存 在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行政处罚缴款书》 到 本企业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你单位可以自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 内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三层320室
电话:
88506379 联系人: 田野、 韩芳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23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金潮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 池研生 职务: 总经理 我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