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05-22 |
(三) 项所规 定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 《行政处罚缴款 书》 就近到本市范围内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你单位可以在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 内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联系人: 田野、 韩芳 联系
电话:
88506379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书 京海人社劳监催告字 〔2015〕 25号 北京财富智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3 年9月18 日受理孙碧杉投诉你单位要求出 具工资清单和返还劳动合同的案件, 依法定程序于2013年12 月24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3]第985号), 要求 你单位于公告生效后5个工作日报送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 问调查,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 材料.我局依法于2015年3月20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了 《北 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 社劳监罚字 〔2015〕 第63 号) , 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19000元.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没有申 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现告知你单位应当 在此催告书公告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 就近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原额
19000 元, 加处罚款
18810 元(19000元/日*3%*33日) , 共计37810元.若你单位逾期不履 行上述义务,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你单位有权对上述催告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本 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 心三层320室
电话:
88506379 联系人: 田野、 韩芳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书 京海人社劳监催告字 〔2015〕 26号 广东华颂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3 年11 月12 日受理钟娟、 王飞投诉你单位的 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展开调查, 并于2013年12月12日向你单 位发出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 书》 (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4]第22号) , 要求你单位报送相关 材料,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我局提供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 工资表、 考勤表、 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凭证、 企 业规章制度等书面材料.我局依法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