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4-06-08 |
一、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二、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三、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四、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 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 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 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 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 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 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 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四)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和判定.
(五)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 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六)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 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 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具体表述(详 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是简化 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 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 要提供鉴定书)等. 美亚保险雇主责任险双月刊 第六期 2014年11月 我国现状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第
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 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 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 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 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 居世界首位. 第
二、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 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 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 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第
三、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 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 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硅肺最为严 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和社 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人口流动频繁,劳 动用工方式复杂化,造成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确认困难.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职业病诊断 资料不全.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 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 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 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新 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从四个方面采取措 施,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 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