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6-27 |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4-1 国浩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 ( ( (杭州 杭州 杭州 杭州) ) ) )事务所 事务所 事务所 事务所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 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 金磊高温材料 金磊高温材料 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二二二二) ) ) )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引引引引言言言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 于2010 年12 月29 日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 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和 《国浩律师集团 (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
2011 年4月13 日,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2306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0 年10 月1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之重大事项的基础上, 出具了 《国浩律师集团 (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并经核查《国浩律师集团(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出具日后发行人所发生的重大法律事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4-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4-3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正正正正文文文文
一、审核要求 审核要求 审核要求 审核要求 3: 关于发行人
2010 年佣金及业务费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法合 规性
(一)发行人
2010 年佣金及业务费上升较快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0 年佣金及业务费较
2009 年 增加 428.42 万元, 主要系发行人与中国台湾居民赖伟仁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炉外精炼 用耐火材料产品的市场,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赖伟仁支付销售费用和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