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6-27

(二)关于以上佣金及业务费的合法合规性 就以上发行人与赖伟仁业务合作事宜,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赖伟仁之间业 务往来的资料、对赖伟仁本人以及发行人总经理陈根财进行了专项访谈.

1、经本所律师核查,赖伟仁系中国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F12200****,具 有耐火材料行业多年的从业经历:1996 年起受聘于德国 Didier,担任现场技术与售 后服务工程师一职,主要负责德国 Didider 在台湾的客户工作(包括台湾烨联不锈 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华新丽华特殊钢有限公司、威致钢铁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震台钢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和钢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丰兴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 ,工作内容涵盖了电炉、钢包、中间包耐火材料的使用以及高 炉、热风炉系统;

2000 年起受聘于德国 DME 耐材制造与设计工程顾问公司,担任 技术顾问;

自2008 年成为自由职业者.

2、2009 年6月,发行人与赖伟仁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双方就合作开发联众 (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联众" )的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包括 AOD 炉、VOD 炉、LF 炉用耐火材料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开发广州联众的炉外精炼用耐火材料,包括 AOD 炉、VOD 炉、 LF 炉用耐火材料等. 赖伟仁根据发行人的要求, 负责与广州联众进行商务洽谈和协 调沟通并参与发行人所售产品在广州联众的辅助服务,发行人根据与广州联众签订 的购销合同向广州联众供货.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4-4 (2) 在2010 年底之前, 发行人以赖伟仁与广州联众签订的购销合同量为依据, 向赖伟仁支付销售费用和服务费用,具体为:AOD 炉耐火材料每套 4.5 万元,VOD 炉、LF 炉耐火材料每套 5,000 元.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广州联众签订的订购单,截至

2010 年底,发行人 与广州联众签订

84 套AOD 炉耐火材料、

234 套VOD 炉和 LF 炉耐火材料的订购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赖伟仁支付费用的发票,发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应向赖伟仁 结算业务费用共计

495 万元, 扣除申报缴纳的相应税费等后, 公司

2010 年通过银行 转账 (公司向赖伟仁在中国大陆开办的银联卡转账) 、 支票等方式实际共向赖伟仁支 付454.3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赖伟仁系中国台湾居民,对台湾的耐火材料市场和企业有一 定程度的了解,亦具有长期从事耐火材料行业的经历和经验.根据赖伟仁的承诺, 赖伟仁并非发行人或广州联众的工作人员, 发行人与赖伟仁签订的 《合作开发协议》 是基于市场原则的商业行为,由赖伟仁作为发行人与广州联众之间的协调人,同时 参与发行人在广州联众的现场工作,给予一定工作指导,发行人据此按照协议约定 支付费用并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4、根据发行人与赖伟仁的说明,双方约定自

2011 年起调整之间的业务费用结 算模式, 主要系考虑到发行人与广州联众的业务关系逐步稳定, 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在保障双方利益和不违反《合作开发协议》的基础上,发行人与赖伟仁于

2011 年2月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 ,约定自

2011 年起,若发行人经赖伟仁协 调与广州联众签订购销合同并实际实施,则发行人按照以下标准结算销售费用与服 务费用:AOD 炉耐火材料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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