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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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元.

5、根据发行人与赖伟仁的声明,发行人及赖伟仁均不存在向对方、广州联众在 内的第三方或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亦 不存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或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获得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6、 根据发行人与赖伟仁本人出具的承诺、 赖伟仁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并本所 律师核查,赖伟仁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及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4-5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以明 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 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 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帐;

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 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给予赖伟仁的业务费用均如实入账,赖伟仁并非发行人的客户单位或客 户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其提供的服务取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纳税,因此,发行人与 赖伟仁之间的业务合作未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赖伟仁以上商业往来系发行人市场开拓的正常 经营行为,发行人向赖伟仁支付的费用业由发行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并取得税务局 代开的发票,发行人该等支付行为已如实入账,发行人与赖伟仁之间的商业往来系 真实发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合法、有效.

二、其他重大法律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5月25 日,发行人独 立董事倪冠民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同时提出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所任职务.

2011 年5月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名鲁爱民为新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职务. 董事会决定于

2011 年6月14 日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以上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变更系董事会成员正常调整,业经发行人董 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4-6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结尾 结尾 结尾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一一年 月日.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旭青 负责人:吕秉虹 刘志华 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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