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7-02

( 二) 核对电、气、煤、油、热力等能源的消耗计量记录和 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 能耗;

( 三) 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 ―

4 ― 执行情况;

( 四) 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 五) 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 用能源的建议;

( 六) 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 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 七) 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及周期检定情况,检查能源 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 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发布的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节能宣传和教育,引导 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节能意识和绿色低碳出行理念,培养良好的节 能习惯. 公共机构对本单位用能状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浪费能 源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

5 ― 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 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 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能源利用 状况和问题、节能目标和主要指标、节能重点领域和工程、实施 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技术服务机制,指导、 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公共机构配备和使用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能源消耗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加快推进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建设,对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 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 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科学统计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加强能 源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分析,按照规定时间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 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 ―

6 ― 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逐步实施 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 额确定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 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级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 合作等方式实施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 检查,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 一) 节能管理制度、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 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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