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7-02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 ―

0 1 ― 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 的举报和投诉.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 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逾期不改正的, 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 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 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 人员的;

( 三)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 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 时监测的;

(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 ―

1 1 ― 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 七)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 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 八)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 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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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 6月 1日起施行. 分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副省长,省政 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 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南海舰队,省军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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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 5月

1 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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