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07-12

借助审判流程体系中的随机分案机 制,实现法官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的匹配,让 有能力的法官审理出更多高质量的案件,为案 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效执结打下良好基础. 张星磊 宋仕超 构建 执行全流程 体系 形成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 【案情】 甲持有一张乙出具的借条向法院 提起诉讼,主张乙向其借现金

50 万元未还, 要求乙还钱.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人民币五 十万元,借款人乙 ,借条没有写出借人. 乙主张借条是其向案外人所写,与甲素不相 识,不存在借贷关系.原

一、二审法院经审 理均认为借条持有人可推定为出借人,在乙 没有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民间借 贷关系成立,判决乙向甲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对如何处 理该案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没 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应维护原裁判既判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乙提供的证据均不是 能够直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但这些证据 足以让法官对该民间借贷是否存在产生合理 怀疑,应加重甲的举证责任, 当其举证不能时,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证明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 点,理由如下:

一、当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出借人时,司法实务中一般推 定该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为债权 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这里 的推定,是事实上的推定,本 质上属于推论,是司法机关根 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根据已 确认的事实,推断另一事实的 存在.但是如果债务人主张债 权凭证持有人并非实际出借人 或债权受让人的,应由其提供 证据证明.具体到本案来讲, 因案外人已去世,无法证实其 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现借条 在甲手中,可以推定甲为债权 人.原

一、二审法院正是循此 思路判决该案的.

二、从乙提交的证据来 看,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甲非为 债权人,但综合乙陈述欠条形 成的过程、时间及其经济状况 等证据来看,法官足以对双方 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产生 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 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 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 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 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 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 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 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 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该 规定,甲应当继续就双方存在 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 证明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讲, 在出借金额较大且为现金时, 借据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出借人仍应提 供其他佐证,如应提供款项来源证明、证人 证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排除合理怀 疑.甲主张是由案外人领着乙向其借款,但 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没有出借人、借款利 率、担保人、二人互不认识的情况下,随便 出借

50 万元现金,不符合常理与交易习惯. 法官依职权从审判管理系统查询了

2005 年以 来甲在本辖区涉案情况,发现涉及甲的案件 仅有这一起,可以印证甲并非为其主张的职 业放贷人员.甲主张出借款项来源于其承包 的工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在二审中自 认当时实际交付的款项是

47 .

5 万元,预扣了 一个月利息

25000 元,其后每个月利息由案 外人支付,既无证据证实也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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