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7-31 |
在香港法例中以命令修订条例的做法并非不常见,而该类命令是附属法例,须经立法会批准.条例草案第11条的目的,是作出一些额外的相应修订和过渡性及保留条文,而该等修订和条文是在有关条文被条例草案废除及修订后有必要作出的.举例而言,两个临市局在条例草案生效前新订立的附属法例,将有必要作出若干相应修订.在此事上,政府当局向委员保证,在该等命令按正面议决程序提交立法会时,议员可详细研究根趵莅傅11条作出的修订,是否确实属於相应修订.27. 一名委员指出,按现行方式草拟的条例草案第11条,其涵盖围并非只限於该类修订.为解决委员关注的问题,政府当局答允重拟条例草案第11条,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