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08-06 |
8 C 3. 本公司须委托股东名册管理人编制及保存股东名册、购股权登记册及遗失股票登记册并办理与股东名册、购股权登记册及遗失股票登记册有关的其他事宜,而不得自行处理该等事项. 第16 条 (股 份处理规定) 有关处理本公司股份的程序及收费受相关法律及法规、组织章程细则及经董事批准的本公司股份处理规定所规. 第17 条 (厘 定投票权持有人的记录日期) 1. 本公司可在定出记录日期后,指定於该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於相关股东大会行使其投票权. 2. 倘本公司如前段所述定出记录日期,本公司须於该记录日期之前至少2星期发出有关该记录日期及於该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该等股东有权於相关股东大会行使其投票权的公开通告. 3. 倘本公司如第1段所述定出记录日期,本公司须於该记录日期之前不迟於10 个营业日在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刊载有关记录日期. 4. 就前段而言,营业日指香港的工作天. 第18 条 (限 制出售无法联络股东的股份) 在下述各项已获达成的情况下,本公司可根痉ǖ奶跷男惺谷Τ鍪畚薹绻啥墓煞: (a) 於12 年期间,与该等股份有关的至少三次股息应予支付而未兑现;
及(b)
12 年届满后,本公司知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意向并在日本及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报章上刊登广告,公布拟出售股份. C
9 C 第3章股东大会第19 条 (召 开股东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须於每个财政年度结算日翌日起计三个月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於必要时召开. 第20 条 (获 授权召开大会的人士;
股东大会主席) 1. 股东大会须由董事会事先厘定的一名董事召开,惟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则作别论.倘该董事无法依此行事或缺席会议,则按董事会事先指定的替任顺序由下一位董事召开股东大会. 2. 董事会事先厘定的董事或行政人员须出任股东大会的主席.倘该董事或行政人员无法依此行事或缺席会议,则按董事会事先指定的替任顺序由下一位董事或行政人员担任主席. 3. 公司法第297条 (要 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303条 (要 求增加议程的权利) 及第305 条 (要 求公布建议的权利) 的六(6) 个月规定须缩短为要求的时间. 第21 条 (通 知股东) 1. 本公司会视作已在公司网站发布而根喙胤杉胺ü嫦蚬啥峁┯牍啥蠡岵慰甲柿纤鼗蛩臼孪钣泄氐淖柿稀⒁滴癖ǜ妗⒉莆癖ū砑白酆喜莆癖ū. 2. 根鲜泄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 括法律规定须随附的所有文件) 及损益账或收支账,或财务报表摘要,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至少21 日前邮寄至每名登记股东的登记地址. 3. 股东大会通告须於不迟於大会日期21 日前寄予本公司每名股东. C
10 C 4. 在前段的情况下,本公司须发出充分通告,使登记地址位於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股东可行使权利或遵守通告条款.本公司根痉蛉魏纹渌喙胤杉胺ü嫦蚬啥⒊鐾ǜ娴脑鹑尾换嵋蛴泄毓啥牡羌堑刂肺混吨と灰姿诘鼐惩舛獬. 5. 倘本公司的通告或要求於连续五个或以上年度从未送达一名股东,则根痉ǖ奶跷,本公司毋须再向该股东发出通告或要求,惟倘本公司的通告或要求因未送达而退回,则根痉ǖ奶跷,自此本公司毋须再向该股东发出通告或要求. 6. 本公司须符合向股东发出任何公司通讯(定 义见上规则) 之规定,而根规则,本公司须将公司通讯於本公司网站或以任何其他获准方式(包 括任何形式的电子通讯) 刊载,而股东同意或被视作同意将按照有关方式刊发或收取的通知或文件视作本公司履行向其发出有关通知或文件副本的责任,惟受到任何有关股东根规则更改其通讯方式的权利所限. 第22 条 (股 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除非相关法律或法规或组织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决议案须由有权投票的与会股东以大多数票赞成通过. 第23 条 (受 委代表投票) 1. 股东可委任受委代表行使投票权.在此情况下,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2. 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亦不论彼等代表个人或公司股东,并可代表该股东行使其可行使的相同权力.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