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4-08-06

11 C 3. 倘股东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或法规所界定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 则可授权适合的人士作为股东大会的代表或受委代表,倘超过一名人士获授权,则授权书或委任表格须指明各获授权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在此情况下,获授权人士视为获正式授权,不仅毋须提供任何股票、 正式授权书及或 证明获正式授权的其他证明,而且可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该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行使的相同权力,犹如其为本公司个人股东. 4. 倘为前三段所述情况,则相关股东或受委代表须於各相关股东大会向本公司递交证明担任受委代表的授权文件. 5. 倘本公司发出股东大会代表委任表格,该契晌魏纬S酶袷交蚨禄崤嫉钠渌袷,惟不排除使用两种格式,於撤销有意委任相关受委代表前对指定股东大会或全部有效,且会留空以投票「赞 成」或 「反 对」各大会议程所载各决议案. 6. 在前段的情况下,受委代表委任契胗晌握呋蚱湔绞谌ù砬妆是┦,倘委任者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主管人员或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第24 条 (会 议记录) 各股东大会结果及过程概要与详情以及相关法律及法规指定的其他事宜须载於会议记录. 第25 条 (规 定股东大会议决的其他事宜) 根鲜泄嬖,规定於股东大会议决的任何事宜须於股东大会议决. C

12 C 第26 条 (股 东类别大会法定人数) 根痉,倘本公司发行超过一类股份,考虑相关类别股份权力变化的各类别股东大会法定人数须为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持有人,除非公司法、 上市规则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收购、合并及及股份购回守则(「收 购守则」 ) 规定为较高人数. 第27 条 (满 足法定人数及决定事宜的投票权规定) 1. 倘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视 情况而定) 规定本公司与任何一方的交易,本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任何事宜须通过股东决议案批准,除非满足公司法、 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视 情况而定) 指定的法定人数及投票比例规定,包括须独立股东批准的任何规定,否则与该交易有关的股东决议案、行动或事宜不得视作通过.倘根鲜泄嬖蚧蚴展菏卦(视 情况而定) ,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个别决议案投票或限制就个别决议案仅投赞成或反对票,则该决议案须由满足公司法规定及上市规则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或收购守则(视 情况而定) 的法定人数及投票比例规定的票数通过.在此情况下,除非为满足上市规则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或收购守则(视 情况而定) ,计入的票数须符合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视 情况而定) 的有关规定. 2. 倘根鲜泄嬖蚧蚴展菏卦(视 情况而定) ,任何交易须通过股东决议案, 则除非董事会或其相关委员会於股东大会后通过决议案,确认已获得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视 情况而定) 的必要股东批准规定,否则该交易不视作完成.在此情况下,董事或行政人员须知会交易方有关情况,且须於订立约束协议前作为该交易的前提条件. 第4章董事及董事会第28 条 (董 事人数) 本公司须有不超过十二(12) 名董事. C

13 C 第29 条 (董 事选任) 1. 董事须於股东大会选任. 2. 选举董事的决议案须由出席的大多数股东通过,惟该等股东票数占有权投票股东票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则除外. 3. 董事选举不可累计票数. 4. 根痉,可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案随时解雇董事. 5. 除非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例及法规(倘 本公司为於该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的适用条文) 允许,否则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 (i) 贷款予董事或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上 市规则所定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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