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08-10 |
一、请求转换程序
(一)债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 「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 (注明转换) ,由交易券商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保公司」)提出申请,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於送 达时即生转换之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并於送达后五个营业日内完成转换 手续,直接将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拨入原债券持有人之集保帐户.
(二)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将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时 , 一律统由 集保公司采取帐簿划拨方式办理配发. 十
二、转换价格及其调整:
(一)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之订定,系以民国102年1月23日为订定转换价格之基 准日,以其前一个营业日、三个营业日及五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 简单算术平均数择一乘以102%为计算依(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 四舍五入) .基准日前如遇有除权或除息者,经采样用以计算转换价格之收 盘价应先设算为除权或除息后价格;
转换价格於决定后至实际发行日前,如 遇有除权或除息者,应依转换价格调整公式调整之.发行时之转换价格为每 股新台币16.0元.
(二)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后,除本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 之各种有价证券换发普通股或因员工红利发行新股份者外, 遇有本公司已发 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时(包含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 合并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股票分割、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 证及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等) ,转换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计算至新台币角 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向下调整,向上则不予调整) ,并函请柜台买卖中 心公告,於新股发行除权基准日公告,将於股款缴足日(注1)调整之,如於 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除权基准日后变更新股发行价格 , 则依变更后之新股发 行价格重新按下列公式调整 ,如经设算调整后之转换价格低於原除权基准日 前已公告调整之转换价格,则应函请柜台买卖中心重新公告.
3 调整后 转换价格 = 调整前转换价格*已发行股数(注2)+每股缴款额(注3)*新股发行股数或私募股 数 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或私募股数 注1:如为合并或受让增资则於合并或受让基准日调整;
股票分割则於股票分 割基准日调整;
如系采询价圈购办理之现金增资或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 外存托凭证,则於股款缴足日调整;
另如系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则於 私募交付日调整. 注2: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已私募股数),并减除本公 司买回但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股数. 注3:新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若系属 合并增资发行新股者,则其每股缴款额为合并基准日前依消灭公司最近 期经会计师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计算之每股净值乘以换股比例.如系 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则每股缴款额为受让之他公司最近期经会计 师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计算之每股净值乘以换股比例.
(三)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后,如遇本公司配发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超 过1.5%时,应按所占每股时价之比率於除息基准日按下列公式调降转换价格, 并应函请柜台买卖中心公告调整后之转换价格. 调降后转换价格=调降前转换价格*(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 之比率) 注:每股时价系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